时间: 2024-12-14 08:43:07 | 作者: 蜗轮蜗杆
根据现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过大,房改房住房补贴政策增发了住房补贴。在一般小城市(镇)房价收入比在合理范围内,普通工薪阶层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后,能够最终靠工资收入和住房金融支持购买经济适用商品住房,因此在这些地区可优先考虑不发放住房补贴。
发放住房补贴后,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替房改成本价购房。根据房价收入比,即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则不需要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可以按月计发,这样做才能够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职工在较早期就实现住房消费。然后用补贴和收入逐步归还贷款。按月发住房补贴应该是主要的补贴方式,对需要补贴的职工比较少,补贴比较小。原住房建设资产金额来源不稳定的城市和单位,可一次性对买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在房改政策推行前,财政的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得到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这样既能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够保证住宅建设的规模。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时,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但房改房要比住房补贴销售价格高一些。
公司能够停止无偿分房,并根据工资水平和资金转化情况,逐步体现住房补贴因素。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可以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于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财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的工资数额。
各地各个系统购建住房的资金是多渠道和多样化的。在房屋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时,除了利用好原有的基本的建设投资资金的转化外,还应格外的注意保留和扩大多方筹集的建房资金,以保证增加住宅建设的规模。